21 上級機關將特定事項委由所屬下級機關處理,稱為:
(A)委任
(B)委託
(C)行政委託
(D)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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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9), B(196), C(88), D(27), E(0) #241951
統計: A(4649), B(196), C(88), D(27), E(0) #241951
詳解 (共 3 筆)
#1067216
委任→上對下
委託→對外
委辦→其他上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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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317
委任→任務轉移,上對下 平恆轉移。 委托→對外轉移,托付給民間團體等等對外機關。 委辦→尤其他上級機關委受於下級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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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640
(A) 委任
公法上之委任係指屬同一公法人內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任予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執行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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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託
公法上之委託係指屬同一公法人內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託予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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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委託
又稱委託行使公權力,係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私人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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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代行處理
依地方制度法第76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1)由本條可知,代行係指中央監督機關在地方自治團體怠於作為時,直接介入的手段。
(2)就代行的本質而言,係「以自己的名義去執行他人之權限」。申言之,在代行的狀況下,管轄權並沒有移轉,而中央監督機關卻是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地方自治團體作為 。
4.公法上的無因管理
原為民法上之概念,係指未受委任,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裡事務者(民法第172條)。在我國行政法領域
(1)由本條可知,代行係指中央監督機關在地方自治團體怠於作為時,直接介入的手段。
(2)就代行的本質而言,係「以自己的名義去執行他人之權限」。申言之,在代行的狀況下,管轄權並沒有移轉,而中央監督機關卻是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地方自治團體作為 。
4.公法上的無因管理
原為民法上之概念,係指未受委任,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裡事務者(民法第172條)。在我國行政法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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