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種權利,非消滅時效之客體?
(A)已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未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債權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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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86), B(1518), C(214), D(327), E(0) #1023221
統計: A(4286), B(1518), C(214), D(327), E(0) #1023221
詳解 (共 10 筆)
#1220715
已登記不動產就是死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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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651
已登記房子只是非消滅時效之客體,房子已經寫了你的名子,本來就是你的,因此沒有人需要還你。
如果你寫了名子,有人不小心住了久了然後就變他的了,這樣登記制度就沒有意義了。
我想是這樣的意思吧!
如果你寫了名子,有人不小心住了久了然後就變他的了,這樣登記制度就沒有意義了。
我想是這樣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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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542
重點在會毀掉登記制度之真義!
解釋爭點: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
解釋文: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理由書:
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為適應此項規定,其回復請求權,應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復查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若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得罹於時效而消滅,將使登記制度,失其效用。況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列名於登記簿上,必須依法負擔稅捐,而其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倘所有權人復得因消滅時效喪失回復請求權,將仍永久負擔義務,顯失情法之平。本院院字第一八三三號解釋,係對未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而發。至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應予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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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083
已經登記在我名下而被你佔據的房子,你還說請求權時間過了不用還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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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659
壹、消滅時效之客體?
我國民法係仿效德國及瑞士之立法例,以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惟所謂請求權係指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請求一定行為之權利。該權利有因債權、物權或身分關係而生者,是否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應就時效制度之作用及權利之性質分別而為判斷。
一、債權請求權:一律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一)無論債權請求權之發生原因及請求權之內容為何,其均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二)例如:價金交付請求權(第367條)、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226條第1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第179條)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因均係債權請求權,故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如第197條第1項),依第125條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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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805
想不到一個觀念連出兩題,我連錯兩題....正好加強印象嗎?
(A)大法官釋字第 164 號 解釋文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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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062
從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法透過時效取得所有權即可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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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665
謝謝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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