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政府限制人民權利與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有法律的依據
(B)僅得由法院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為之
(C)限制人民權利與自由須有助於達成施政目的
(D)須符合人民權利、自由最小侵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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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5682), C(1559), D(93), E(0) #1023232
統計: A(43), B(5682), C(1559), D(93), E(0) #1023232
詳解 (共 10 筆)
#1232809
刪掉(僅)字即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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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155
A 是法律保留原則,
C 是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原則,
D 是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
B 有問題的不只在僅依法律可限縮自由權利
(如憲法:人有服兵役義務),
在下認為還有一點是不限於法院,(題目只說權利自由)
輕微甚至一般的權利自由等,可以直接由行政機關處理。
(如罰鍰就是牽扯到人民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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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50584
B錯是因為只要符合ACD三項原則,不僅法院可以,連行政機關都可以限制人民權利與自由。
49
0
#1232251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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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10697
回樓上艾蜜莉大大,國家施政是為了人民的公共利益與福祉,參卓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如下: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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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775577
在下認為可以這樣想就好:
如果所有的事都要透過法院以正當法律程序才能限制人民權利與自由,那還要其他機關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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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573
補充釋字588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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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3340
我BC挑
雖然覺得C很奇怪
但B更不對
自治條例就有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了,也不需要法院來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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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832
C的問題點應該在“施政目的”了吧,就現實面來講,這施政目的有可議之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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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45
憲法第八條也有提到: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是根據這個B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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