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為法律適用之原則?
(A)法無擬制之明文亦可於個案中進行擬制
(B)法律所推定之事實不得舉證推翻
(C)特別法應優先於普通法適用
(D)法律違憲即無效,行政機關得逕行拒絕適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8), B(148), C(11273), D(306), E(0) #156598
統計: A(158), B(148), C(11273), D(306), E(0) #156598
詳解 (共 10 筆)
#752021
法律判定違憲須要大法官解釋宣告才屬無效,假如行政機關有違憲之疑慮,可聲請大法官釋憲,所以行政機關不得逕行認為違憲而拒絕適用,此為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
106
0
#1586679
回6f
"各級法院"的法官審理案件時,嚴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應暫停審理該案件,
直到大法官做出解釋為止。
另外,命令牴觸法律無效,而大法官一段時間都會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大法官釋字185解釋)。故有所疑義時,程序同上
違憲審查權非大法官獨佔,大法官獨佔「宣告法律、命令違憲」之審查權;其他司法機關仍可適用、解釋憲法,只是確信係爭法律有違憲疑義,不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應聲請大法院適用。
所以結論是必須在大法官解釋之後依解釋內容為之。
14
0
#751635
請問D為何錯啊
7
1
#4347641
A選項之擬制只有立法機關可以做哦
7
0
#1647562
請問A要如何修改,謝謝
5
1
#701010
為什麼選c確變成b??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