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行為
(B)兵役體位之判定通知
(C)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D)警察執行攔停酒測,命令駕駛人為吹氣之行為
統計: A(76), B(22), C(300), D(205), E(0) #3865674
詳解 (共 5 筆)
A 形成處分
本題有爭議,(C)選項亦為行政處分(確認處分)!!!
(A) 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行為→形成處分
(B) 兵役體位之判定通知→確認處分
(C) 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確認處分
(D) 警察執行攔停酒測,命令駕駛人為吹氣之行為→下命處分
(A)形成處分:指設定、變更、消滅一定法律關係之處分。
1.土地登記意涵: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又,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亦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2.登記之法律關係(事)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又,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準此,土地登記所要登記之法律關係包括取得、設定、移轉、變更及消滅。→取得、設定、移轉、變更及消滅法律關係屬於形成處分。
(B)確認處分: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處分,或確認人之地位或特定法律上重要事項之處分。例如本題你本來就是胖子,醫生確認你是胖子。
(C)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7月份第 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本件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為確認處分,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353號裁定)僅係確認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及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B拆除其所有之甲房屋,尚難以此作為執行拆除之名義(惟有下命處分得為執行名義)。而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雖係接續補辦通知單的行政行為,但其內容既係認定B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構成拆除要件,並表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5規定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即含有命B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自應認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D)下命處分:係指命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處分,意即課以相對人一定義務之處分,例如命拆除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徵兵處分、警察實施攔停酒測等,下命處分未履行者,行政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