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過失者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 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C)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應依受處罰者之申 請,舉行聽證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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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1360), C(107), D(521), E(0) #3865682
統計: A(212), B(1360), C(107), D(521), E(0) #3865682
詳解 (共 6 筆)
#7348067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過失者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B)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第31條第二項
(C)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
第43條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影響名譽處分為第二條第三款 不在43條範圍內)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得減輕處罰
第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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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089
行政罰法§7: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2.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2.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A:行政法故意過失都罰。「出於過失者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是刑法§1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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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31:管轄權競合之處理方式及移送管轄
1.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2.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3.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2.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3.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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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43:舉行聽證及其例外情形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行政罰法§2: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C:行政機關施以影響名譽之處分時無依受罰者聲請舉行聽證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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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9:責任能力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4.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5.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4.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5.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D: 行為人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辨識能力)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時,應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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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212
答案是 B。這題主要考《行政罰法》的 故意過失、管轄競合、公布姓名、責任能力。
一、(A) ❌ 錯誤
題目: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過失者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這句剛好講反了。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也就是說:
行政罰原則上採「責任主義」
只要行為人有:
-
故意,或
-
過失
原則上即可處罰。
並不是「過失必須法律特別規定才能處罰」。
? A錯。
二、(B) ✅ 正確
這是《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的重要規定。
如果: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而且:
應處罰鍰
並且:
數個機關都有管轄權
則:
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因此題目敘述完全符合規定。
? 記憶:
一行為+數義務+數機關 → 最高罰鍰機關管
? B正確。
三、(C) ❌ 錯誤
題目說:
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錯在「應依申請舉行聽證」。
行政罰法對於公布姓名、照片等措施,重點是:
行政機關在作成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不是:
「受處罰者一申請,就必須舉行聽證」。
⚠️ 國考陷阱
陳述意見 ≠ 聽證
一般行政處罰程序原則上是給予:
陳述意見機會
不是一律舉行聽證。
? C錯。
四、(D) ❌ 錯誤
題目: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得減輕處罰。
這裡錯在「得減輕」。
《行政罰法》第9條:
如果行為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
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是:
不予處罰。
如果只是:
顯著降低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才是:
得減輕處罰。
所以要分成兩層:
| 精神/心智狀態 | 法律效果 |
|---|---|
| 完全不能辨識違法 | 不予處罰 |
| 完全欠缺依辨識而行為能力 | 不予處罰 |
| 顯著降低辨識能力 | 得減輕處罰 |
| 顯著降低依辨識而行為能力 | 得減輕處罰 |
題目講的是「不能」及「欠缺」,因此應該是不予處罰,不是得減輕。
? D錯。
? 本題快速整理
| 選項 | 判斷 | 關鍵 |
|---|---|---|
| A | ❌ | 行政罰採責任主義,故意或過失原則上均可處罰 |
| B | ✅ | 一行為+數義務+數機關 → 法定最高罰鍰機關管轄 |
| C | ❌ | 公布姓名等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不是依申請必須聽證 |
| D | ❌ | 「不能/欠缺」→ 不予處罰;「顯著降低」→ 得減輕 |
? 最值得背的三句
故意過失 → 原則可罰
一行為數義務 → 最高罰鍰機關管
不能/欠缺 → 不罰;顯著降低 → 得減輕
所以答案: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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