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 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B)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C)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強制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法院聲明 異議
(D)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確認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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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60), C(437), D(22), E(0) #3865685
統計: A(74), B(60), C(437), D(22), E(0) #3865685
詳解 (共 5 筆)
#7349886
行政罰法§35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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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131
(A)行為人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 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
行政罰法34四款後段
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B)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
行政罰法34三款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三、為保全證據措施
(C)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強制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
行政罰法35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D)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確認其身分✅
行政罰法34四款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四、確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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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175
行政罰法§34: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
1.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2.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2.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A:正確。
B:正確。
C:正確。
行政罰法§35:行為人對強制到指定處所處置之救濟
1.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2.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2.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D:當場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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