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公務員追懲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 議之議決
(B)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 得予以休職
(C)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七年者,不 得予以減少退休金
(D)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 得予以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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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315), C(27), D(43), E(0) #1483131

詳解 (共 5 筆)

#2424882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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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81

免除職務、撤職和剝奪退休金係屬較嚴重之懲戒處分,為免因違法行為完成後,至案件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時間過長,而無法為上述之懲戒處分,故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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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654

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

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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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756

免除職務、撤職和剝奪退休金的消滅時效在公務員懲戒法沒有規定,應為免議之判決,目的是怕案件繫屬於公懲會之時間過長,而影響到公務員之權益和法秩序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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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932

關於撤職的時效,好像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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