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行為,何者非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列之性侵入行為?
(A)以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B)以假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C)以假陽具進入他人陰道之行為
(D)以陽具進入他人陰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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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560), C(30), D(79), E(0) #3705406
統計: A(31), B(2560), C(30), D(79), E(0) #3705406
詳解 (共 6 筆)
#742120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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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6032
正確答案是:(B) 以假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詳細解析與法條依據
依據《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本法所稱性侵入,謂以性器或身體一部分,或以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他人對自己為之之下列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A) 包含在內: 以陽具(性器)進入他人口腔。
(D) 包含在內: 以陽具(性器)進入他人陰道(性器)。
2.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一部分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門之行為。
(C) 包含在內: 以假陽具(器物)進入他人陰道(性器)。
(B) 不包含在內: 法條明定以「器物」或「性器以外之身體一部分」侵入者,僅限於進入「性器」或「肛門」。若以器物(如假陽具、手指以外之物品等)進入「口腔」,不屬於第 10 條第 5 項所定義之「性侵入」行為(實務上此類強制行為多以《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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