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那一項不是設立公設財團法人目的之一?
(A)利用民間力量補充政府力量之不足
(B)降低立法機關對公共組織的管制
(C)協助公共組織延攬特殊人才
(D)更有效地執行國家某些政策任務
統計: A(507), B(5309), C(692), D(191), E(0) #530752
詳解 (共 10 筆)
B) 降低行政機關對公共組織的管制
黃新福(2008:6)則指出政府捐助成立公設財團法人之原因,目的是希望藉由民間力量從事社會公益性事業,以補充政府力量之不足。例如有些高科技研發業務之投入,須具備高度專業技術及專業人才之資源,而政府單位礙於法令規章制度等相關限制,無法延攬國際專業人才,亦無足夠能力投入專業技術發展,對於國家未來發展有相當限制性,例如學術研究、技術開發等等。因此透過公設財團法人組織型態得以解決政府此方面之困境,提升國家未來競爭力。有關公設財團法人的形成原因請參見上圖部分
1依民法向法院辦理登記
2 一方由政府捐助成立另一方面受政府委託辦理相關業務收取費用
3公設財團法人之人事任用一個人設置條例,特別法辦理
4受政府監督的密度較民間高
行政學析論 p.447、450、452
行政學析論 447
第五篇 第十五章公設財團法人的治理困境
第二節公設財團法人
壹、財團法人的特性
財團法人係為特定目的之促進與實現(D) ,以捐助財產為基礎,並以設立的章程為活動依據,而具有權利能力之法人。
同時許多稅法對財團法人給予許多免稅的優惠
財團法人成立要素包括: (1) 特定之目的(D) ;(2) 一定之財產;(3) 活動之機關;(4) 捐助章程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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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析論 450
參、公設財團法人之形成
其目的希望藉由民間力量從事社會公益性事業,以補充政府力量之不足(A) 。例如:有些高科技研發業務之投入,須具備高度專業技術及專業人才之資源,而政府單位礙於法令規章制度等相關限制,無法延攬國際專業人才(C) ,亦無足夠能力投入專業技術發展,對於國家未來發展有相當限制,例如:學術研究、技術開發等等。因此透過公設財團法人組織型態得以解決政府此方面之困境,提升國家未來競爭力(D) ,以上均為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原因。有關公設財團法人的形成原因請參見圖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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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析論 p.452
第三節政府機構對公設財團法人之監督
壹、預、決算編審程序
依審計部2003 年審計報告書有關公設財團法人決算之審核報告,公設財團法人機構經由中央政府制定法律,並編列捐贈預算成立,且規範、決算編送程序者,計有十一個。依其設置條例或相關法律對預、決算
編審程序之規定可區分為三類(陳月筵, 2007) :
一、預、決算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者 (3個 )
二、由行政院將預算送立法院、決算送監察院者 (1個,中華經濟研究院)
三、預、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循預、決算程序辦理者 (7個)
X(B) 降低立法機關對公共組織的管制
你各位來看看
• 定義: 依據臺灣《財團法人法》,「公設財團法人」(或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是指由政府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累計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
• 私法人地位: 財團法人是依《民法》和《財團法人法》設立的私法人。它們是以財產為基礎、從事公益為目的而設立的組織。
• 不具公權力: 財團法人原則上是服膺私法自治的組織,不行使公權力,也不負有履行特定公共任務的義務(儘管可以接受行政機關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