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其中,有關「合理、正當」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平等原則之遵守
(B)令狀原則之遵守
(C)權衡原則之遵守
(D)比例原則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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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275), C(161), D(1434), E(0) #657931

詳解 (共 9 筆)

#990596
 令狀主義,即原則上由法官事先批准,一切偵查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給予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以司法救濟,使偵查這一類最容易侵犯個人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受到獨立、公正的法官的審查,以司法權抑制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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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675
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正當法律程序→法官保留原則(令狀主義)即正當法律程序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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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215
如果單單看合理正常....選平等原則應該也是可以,但是如果就整個631的內容來看,講的是如果你要監聽的話是必須取得合理、正當之程序,而這程序就是必須從法官那獲得,也就是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依令狀主義,即原則上由法官事先批准,一切偵查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給予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以司法救濟,因此本題C選項應該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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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274
令狀主義,即原則上由法官事先批准,一切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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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001
3F解釋有疑義喔 46 司法院釋字第 ...
(共 2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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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666

這題的意思是說:要有合理正當的依據,國家才能限制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

像是監聽(限制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就必須先經過法官核准,令狀原則法官讓你做你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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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486

(A)平等原則之遵守(X)
(B)令狀原則之遵守(O)
(C)權衡原則之遵守(X)
(D)比例原則之遵守(X)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要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後,司法警察或其他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若不依該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取得檢察官或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同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為僅得由檢察官聲請管轄法院或法官核發),或未依同法第六條之規定由檢察官口頭通知先執行通訊監察,即擅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實施通訊監察,事後亦未依規定補發通訊監察書者,不啻脫逸法律規範而恣意竊聽他人通訊內容,不僅違反該法所揭示實施通訊監察所應遵守之「令狀原則」與「一定期間原則」,且嚴重侵犯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其情節難謂非重大。倘不禁止使用此類違法所取得之證據,將致監聽流於恣意而不受節制,洵至憲法所保障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處於隨時有受侵害之重大危險,其流弊不可輕忽 。本件警方對上訴人及前揭證人實施通訊監察之時間,雖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三項關於違法監聽情節重大所取得之證據資料無證據能力特別規定修正增訂之前,但原審判決時(九十八年一月六日 )既已在該法修正施行以後,而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有無,係屬程序法規範之事項,依程序從新之原則,自應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修正增訂上述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作為審酌前揭通訊監察譯文有無證據能力之依據。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文既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始適用該條所揭示之權衡法則,故關於違法進行通訊監察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判斷,自應優先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上述特別規定,而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之適用。亦即僅在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進行通訊監察 「情節並非重大」之情形,始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包括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規定),以判斷其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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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137
請幫我解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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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752
<釋字第631號解釋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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