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事由?
(A)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
(B)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
(C)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提供相當 擔保
(D)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財 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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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8), C(13), D(34), E(0) #352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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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3369
1️⃣ 題目重點 問哪一項 不是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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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3760
第 39 條
1.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2.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修正施行前第二項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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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錯誤,係因稅捐機關是以複查決定「全部應納稅額」而非應納稅額的1/3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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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6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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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39 條 1.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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