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公務人員行使結社權,其所依據之主要法律為:
(A)人民團體法
(B)公務員服務法
(C)公務人員協會法
(D)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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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8), B(208), C(3783), D(774), E(0) #147764
統計: A(758), B(208), C(3783), D(774), E(0) #147764
詳解 (共 3 筆)
#127853
妙哉 公務人員不能成立工會(工會法) 就自訂法律辦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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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293
第 1 條
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
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
簡稱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薪) 給之人員。
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
三、公立學校教師。
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
外之人員。
五、軍職人員。
第 3 條
公務人員協會為法人。
第 4 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前項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三、各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第 5 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之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二、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各該直轄市政
府、縣 (市) 政府。
公務人員協會所興辦之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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