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刑庭法官甲,明知被告 A 犯殺人罪,於收受 A 之賄賂後,竟藉端被害人未致死亡結果,改判 A 僅負
傷害罪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乃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明知而故為枉法之裁判,成立枉法裁判罪
(B)甲收受賄賂後,進而為違背職務之枉法裁判行為,成立受賄違背職務罪
(C)甲枉法裁判行為,必然導致違法執行刑罰之後果,成立違法行刑罪
(D)雖 A 受有罪之判決,但甲行為未該當於「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處罰」之要件,不成立
濫用處罰職權罪代號:1201
頁次:12-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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