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關於該規定,依司法院解釋 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違反比例原則
(C)違反平等原則
(D)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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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3393), C(1483), D(1517), E(0) #1914553

詳解 (共 10 筆)

#3122763
715號是說雖受刑之宣告,但未區分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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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136

之前看過摩友類似的回覆,個人覺得很有趣,稍加修改加深記憶: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軍官,為什麼不適用平等原則?

因為你可以選擇不要犯罪~不能自己犯了罪又說你跟一般人不平等吧
(在此先不討論過失犯@@僅是為了應付選擇題而已) 
 所以是比例原則的問題(比較對象為犯輕罪者重罪者而非有犯罪沒犯罪者

關於釋字626為何是平等原則?

因為你不能選擇要不要色盲~

僅供參考,有誤請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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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041

【釋字715號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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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878

補充這好像超出範圍,如果想知道再看下去 關於那些不得報考,簡章有說明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曾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

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4、犯前三款之罪,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少年受第29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5、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離校後未滿3年者。
6、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20年者;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均計算至當梯次入營當日為止)。
7、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者。
8、曾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者。
9、後備役軍官不得報考軍官班;後備役士官不得報考士官班。
10、其他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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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5979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受刑之宣告屬於主觀限制,你可以自己加以注意避免掉,所以沒有平等原則的問題。至於受刑之宣告的受刑種類,如所有的宣告都無法報考,有點過當,所以有比例原則之問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中,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有無色盲屬於客觀限制,是天生的,無法改變,因此為平等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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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8687

5eb92da4cacdf.jpg

大致上在說不管是故意犯還是過失犯,說不定才觸犯一次而且很輕微,就說他不適合加入國軍太嚴格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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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881
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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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573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案。牴...
(共 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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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267

釋字第 7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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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985

感覺平等原則也滿可以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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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2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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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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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9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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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15: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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