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關於該規定,依司法院解釋
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違反比例原則
(C)違反平等原則
(D)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之意旨尚無違背
統計: A(326), B(3393), C(1483), D(1517), E(0) #1914553
詳解 (共 10 筆)
之前看過摩友類似的回覆,個人覺得很有趣,稍加修改加深記憶:
Q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軍官,為什麼不適用平等原則?
A因為你可以選擇不要犯罪~不能自己犯了罪又說你跟一般人不平等吧
(在此先不討論過失犯@@僅是為了應付選擇題而已)
所以是比例原則的問題(比較對象為犯輕罪者與重罪者而非有犯罪跟沒犯罪者)
Q關於釋字626為何是平等原則?
A因為你不能選擇要不要色盲~
僅供參考,有誤請糾正~謝謝!
【釋字715號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補充這好像超出範圍,如果想知道再看下去 關於那些不得報考,簡章有說明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曾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
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4、犯前三款之罪,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少年受第29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
5、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離校後未滿3年者。
6、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20年者;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均計算至當梯次入營當日為止)。
7、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者。
8、曾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者。
9、後備役軍官不得報考軍官班;後備役士官不得報考士官班。
10、其他法令規定者。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受刑之宣告屬於主觀限制,你可以自己加以注意避免掉,所以沒有平等原則的問題。至於受刑之宣告的受刑種類,如所有的宣告都無法報考,有點過當,所以有比例原則之問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中,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有無色盲屬於客觀限制,是天生的,無法改變,因此為平等原則的問題。

大致上在說不管是故意犯還是過失犯,說不定才觸犯一次而且很輕微,就說他不適合加入國軍太嚴格了啦!
釋字第 715 號
感覺平等原則也滿可以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