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刑法第 16 章妨害性自主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違反被害人意願強制性交時對於被害人拍照,是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B)趁被害人酒醉無意識之時,對被害人為性交,因被害人無法表示意願,故不成立犯罪
(C)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高中生男女,兩情相悅,雖合意發生性交行為,仍成立犯罪
(D)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 B(2205), C(57), D(45), E(0) #3460285
統計: A(44), B(2205), C(57), D(45), E(0) #3460285
詳解 (共 6 筆)
#6581364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A)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A)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D)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D)
8
0
#6748785
(B)趁被害人酒醉無意識之時,對被害人為性交,因被害人無法表示意願,故不成立犯罪
成立刑法第225條
刑法第225條
1.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
0
#7326075
- ❌ (B) 錯誤之處:
- 法律規定:根據 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實際情形:被害人因酒醉達到無意識、不能抗拒的狀態,行為人趁此機會與之性交,正符合「乘機性交罪」的要件,仍成立犯罪。
- ✅ (A) 正確:
- 根據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若犯強制性交罪且「對被害人為截留影像、錄音、攝影、錄影或散布、播送之行為」,屬於法定加重事由,刑期由七年以上起跳。
- ✅ (C) 正確:
- 根據 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屬於「兩小無猜」條款外的基本規範,即便雙方合意,因未達法律認定的完全同意年齡,法律上仍視為犯罪(但若雙方年齡相近,可依同條第 5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D) 正確:
- 根據 刑法第 229-1 條,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第 221 條)或強制猥褻罪(第 224 條)者,須告訴乃論。這與一般對非配偶犯強制性交罪(非告訴乃論)不同。
0
0
#7329156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正確。
ㅤㅤ
刑法§225:乘機性交猥褻罪
1.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B:觸犯§225乘機性交罪。
ㅤㅤ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ㅤㅤ
刑法§229-1:告訴乃論
D:正確。 對配偶犯才可告訴乃論,其餘狀況則為非告訴乃論。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