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為避免酒駕憾事再度發生,2022 年 1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其中第 185 條之 3 之刑度, 由「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提升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重傷維持「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但增訂「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酒駕致重傷增訂之刑責規定,意指若罰金繳納後,便無需接受有期徒刑之懲處
(B)於立法程序之「二讀」階段,立法委員針對本次修法內容逐項深入討論之
(C)按法規內容可知,酒駕之懲處隸屬於「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之範疇
(D)就本次修法內容可知,增訂之刑責與「追徵、追繳或抵償」皆屬從刑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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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845), C(351), D(263), E(0) #3368431
統計: A(66), B(1845), C(351), D(263), E(0) #3368431
詳解 (共 5 筆)
#6285754
刑法主刑中,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徒刑、拘役)、財產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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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805
2015 年修法後,從刑僅剩下「褫奪公權」一種而已(刑§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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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酒駕致重傷增訂之刑責規定,意指若罰金繳納後,便無需接受有期徒刑之懲處
資料來源:法律百科
【科罰金】
專科罰金,法定刑只有罰金一種。
選科罰金,法定刑除了罰金以外,還有徒刑、拘役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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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
把自由刑變成財產刑,必須符合
1.被告所犯的罪相對較輕,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的罪名
2.被告只被宣告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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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
在刑的選擇上,法官不僅可以單純對被告處徒刑,也能「同時」命被告繳納罰金。
法官對於被告,不能僅處罰金刑,只能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加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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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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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於立法程序之「二讀」階段,立法委員針對本次修法內容逐項深入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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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2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3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2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3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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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按法規內容可知,酒駕之懲處隸屬於「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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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生命刑)
二、無期徒刑。(自由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自由刑)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自由刑)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財產刑)
一、死刑。(生命刑)
二、無期徒刑。(自由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自由刑)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自由刑)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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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之懲處隸屬於「自由刑、財產刑」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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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就本次修法內容可知,增訂之刑責與「追徵、追繳或抵償」皆屬從刑之範疇
刑法第36條:從刑為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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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剩下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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