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針對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區分異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係對行政作為作違法之審查,擔保依法行政之落實,而民事訴訟旨在解決民事爭議
(B)行政訴訟有所謂先行程序,如訴願制度,而民事訴訟通常並無前置程序的問題
(C)行政訴訟在判決確定前,以不影響行政處分之執行為原則,而民事訴訟非待確定,不得執行
(D)行政訴訟多涉及公權力的運作,起訴並無期間之限制,而民事訴訟所涉及之權利,起訴有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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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76), C(179), D(3255), E(0) #603094
統計: A(49), B(176), C(179), D(3255), E(0) #603094
詳解 (共 10 筆)
#870472
行政訴訟的起訴時間:(行政訴訟法§106)
1.訴願書送達2個月內
2.行政處分達到公告2個月內
3.利害關係人知悉2個月內,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4.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應作為之期限屆滿後提,已逾3年不得提
1.訴願書送達2個月內
2.行政處分達到公告2個月內
3.利害關係人知悉2個月內,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4.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應作為之期限屆滿後提,已逾3年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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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225
to piedazin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 行政訴訟法106一般給付訴訟 (限於財產上 )→行政程序法131
確認訴訟 → 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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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303
(C)行政訴訟在判決確定前,以不影響行政處分之執行為原則,而民事訴訟非待確定,不得執行
畫線部分應該不對,原告得在判決確定前,以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本題答案應為(C)(D),以下為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390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389條第1項: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略:共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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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527
課予義務、撤銷訴訟:處罰
一般給付:給錢不處罰
確認訴訟:無時間限制
一般給付:給錢不處罰
確認訴訟: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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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8404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 行政訴訟法106
一般給付訴訟 → 行政程序法131
確認訴訟 → 無時間限制
不知以上整理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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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524
回5F 經聽證程序是免除訴願 及其 訴願先行程序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請見行程法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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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131
| 第 106 條 |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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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133
| 第 131 條 |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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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672
想請問大家~
在何種情況下會有免除訴願前置,而得以直接提課予義務訴訟呢?
是行程法第109條規定的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嗎?
但我還是不大懂行政機關在怠為處分及拒絕申請的情況下,何須經過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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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448
經聽證程序是針對撤銷訴訟(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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