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廢止權保留之行政處分,其效力因將來之廢止而消滅
(B)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其效力因將來不確定之事實發生而消滅
(C)主管機關得強制處分相對人履行附款之負擔
(D)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統計: A(170), B(624), C(1220), D(5658), E(0) #2353791
詳解 (共 7 筆)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1. 期限:
以將來確定會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可分為以下三種
A. 始期:使行政處分之效力延後發生。至始期屆至時始發生效力。
B. 終期:使行政處分之效力終止。終期屆至時,行政處分亦隨之消滅。
C. 期間:限於在一定時間內始為有效。該段有效之時間即為期間。
2. 條件:
以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可分為以下二種
A.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才會因此開始發生。
B.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此歸於消滅。
3. 負擔:
除了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規制外,另外課予處分相對人一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
4.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廢止權之保留):
作成行政處分的同時,行政機關亦預告了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之保留):
作成行政處分的同時,行政機關亦預告了未來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可能,在必要之情形時,行政機關得再
於行政處分作成後,再課以負擔,或變更、補充原有負擔之內容。
負擔和負擔之保留因為有獨立性,通說見解都是可以獨立爭訟
期限、解除條件、廢止權之保留則要針對行政處分合併爭訟
故D選項錯誤
請問摩友們,C選項的出處為何?
上面幾個按倒讚的...
你們是沒概念,還是題目做不夠...
...
沒關係我還是貼題目給你們看看
37 行政機關核准申請人所請案件,但同時在書面核准中加註附款,要求申請人須於核准後一個月內捐贈政府社區發展基金五十萬元,否則將予以行政強制執行,此附款應屬下列何種型態之附款?
(A)解除條件
(B)停止條件
(C)負擔
(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答案C
(C)的意思應該是:「強制履行」而非「強制執行」,所以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