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鄉(鎮、市)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鄉(鎮、市)財產處分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 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幾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
(A) 7 日內
(B) 15 日內
(C) 20 日內
(D)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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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16), C(7), D(426), E(0) #1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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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448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7條 鄉 (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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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39條
鄉(鎮、市)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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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650
地方制度法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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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9871

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送達政府『30日內』,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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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2472
未解鎖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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