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重新規定地價時,有關申報地價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申報
(B)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C)公同共有土地,如無管理人時,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
(D)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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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2), C(46), D(175), E(0) #2574313

詳解 (共 3 筆)

#4482915

平細19

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
報地價。
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
系統表申報地價。

平細21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 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
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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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954
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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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683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 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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