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於判決確定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理由知悉在前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起訴之不變期間
(C)起訴狀宜添具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
(D)起訴狀應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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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172), C(713), D(119), E(0) #3143616
統計: A(157), B(172), C(713), D(119), E(0) #3143616
詳解 (共 4 筆)
#5977778
(A) 應於判決確定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準用再審程序)
(B) 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理由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起訴之不變期間(準用再審程序)
(D) 起訴狀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準用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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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667
民事訴訟法§507-5: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
民事訴訟法§500:提起再審之期間
1.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2.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3.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2.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3.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A:和再審一樣為三十日不變期間。
B:理由知悉在後者才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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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01:提起再審之程式
1.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2.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2.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C:正確。
D:宜記載,非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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