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多少?
(A)20%
(B)23%
(C)25%
(D)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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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861), C(187), D(64), E(0) #94772

詳解 (共 7 筆)

#294349
100年12月 改成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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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389
現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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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74
請修改選項 加入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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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142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 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 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 ,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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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105
題目應該修改選項或刪除,現在法規已經改成23%,可以參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同6F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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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9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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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565
原本題目:

2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多少? (A)20% (B)21.5% (C)25% (D)27.5% 。

修改成為

2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多少? (A)20% (B)22.5% (C)25% (D)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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