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關人民權利之限制,憲法條文本身已要求應以法律規定,不得授權命令加以規定者,稱為:
(A)國會支配
(B)國會優位
(C)國會決定
(D)國會保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 B(287), C(44), D(3748), E(0) #134074

詳解 (共 3 筆)

#150779

國會保留是行政法上的用語,又稱作絕對的法律保留,意義是指:國家的事務中,必須保留給國會決定的事項;也就是有些事情一定要以立法者通過的法律來當作依據,而且也不能授權給其他行政部門決定。例如、人民犯罪時的處罰(死刑、徒刑、罰金等),一定要透過立法者制訂的法律(例如刑法),國家才能執行該項處罰,不能沒有法律規定,國家就自己高興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

reference: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6122110318
43
0
#150471
錯字!? (A)國會支配(B)國會優位(C)國會決定(D)國會保留    國會應該是法律吧? 
3
0
#987350
我想應該不是錯字~
而是憲法是國名大會所制訂而來名!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