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行政程序法有關陳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陳情僅得向各級民意機關或監察院為之
(B)人民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得陳情
(C)陳情應以書面為之,以言詞方式為之者概不受理
(D)陳情未具真實姓名者,一律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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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3756), C(145), D(1400), E(0) #167446
統計: A(104), B(3756), C(145), D(1400), E(0) #167446
詳解 (共 10 筆)
#207454
首先 要先搞懂 "陳情"兩字的意思
陳情屬於"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 有差異
行政救濟 有常見的陳情 及 訴願 題目問陳情
陳情上面有貼了 我就不重複了 選項b當然是對的
a.陳情僅得向各級民意機關或監察院為之<=很明顯錯誤 行政機關 也可以受理 C.陳情應以書面為之,以言詞方式為之者概不受理<=上面解釋過了 人民可以口述 然後由受理的行政人員 紀錄復頌~並請 陳情人 簽章 D.陳情未具真實姓名者,一律不予處理<=錯再 一律
第173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法條要指細看 是"得"不是 應
兩者差異很大 要小心
B.人民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得陳情 <=很明顯是對的 他是陳情的主旨
陳情屬於"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 有差異
行政救濟 有常見的陳情 及 訴願 題目問陳情
陳情上面有貼了 我就不重複了 選項b當然是對的
a.陳情僅得向各級民意機關或監察院為之<=很明顯錯誤 行政機關 也可以受理 C.陳情應以書面為之,以言詞方式為之者概不受理<=上面解釋過了 人民可以口述 然後由受理的行政人員 紀錄復頌~並請 陳情人 簽章 D.陳情未具真實姓名者,一律不予處理<=錯再 一律
第173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法條要指細看 是"得"不是 應
兩者差異很大 要小心
B.人民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得陳情 <=很明顯是對的 他是陳情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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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448
| 第168條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
| 第173條 |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我還是不懂答案為啥是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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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201
行程法§168: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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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975
| 第 七 章 陳情 | ||
| 第 168 條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 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 |
| 第 169 條 |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 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 |
| 第 170 條 |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 |
| 第 171 條 |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 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 |
| 第 172 條 |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 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 陳情人。 | |
| 第 173 條 |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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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884
人民得陳情:
1.行政興革之建議
2.行政法令之查詢
3.行政違失之舉發
4.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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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733
行程法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以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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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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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10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承辦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用言語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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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241
雖不具名,機關願意處理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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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853
興建 法查 違舉 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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