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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選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租稅法規概要#113607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選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租稅法規概要#113607

年份:112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21. 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贈與稅者,應於法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 ,其申請延長期限,如無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以多久為限?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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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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