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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選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租稅法規概要#113607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選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租稅法規概要#113607

年份:112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30. 股利所得課稅計算,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採股利與盈餘合併計稅者,可抵減比率為股利及盈餘的8.5%
(B)採股利與盈餘合併計稅者,每人最高抵減上限為8萬元
(C)採股利與盈餘分開計稅者,其稅額為股利及盈餘的28%
(D)採股利與盈餘合併計稅者,每一申報戶最高抵減上限為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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