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租稅之優先受償權,若為房屋之拍賣,下列順序,何者正確?
(A)該屋土增稅>一般租稅債權>銀行抵押 權>普通債權
(B)該屋房屋稅>一般租稅債權>銀行抵押 權>普通債權
(C)該屋營業稅>一般租稅債權>銀行抵押 權>普通債權
(D)該屋地價稅>銀行抵押 權>一般租稅債權>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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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92), C(60), D(558), E(0) #3085007

詳解 (共 4 筆)

#5781446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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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3213
受償順序記法:強制執行費->房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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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621

稅捐稽徵法第6條

1.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2.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3.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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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880

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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