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再審查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 3
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B) 新型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 2
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C) 專利申請人對於程序審查不受理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1 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D) 設計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 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有關專利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