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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試題_共同科目:專利法規#120676 | 科目:專利師◆專利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試題_共同科目:專利法規#120676

年份:112年

科目:專利師◆專利法規

21. 關於再審查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 3 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B) 新型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 2 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C) 專利申請人對於程序審查不受理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1 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D) 設計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 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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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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