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勞工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曠工達幾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1 
(B)2 
(C)3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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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 C(254), D(367), E(0) #151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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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255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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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I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II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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