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A)7 
(B)10 
(C)15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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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73), C(279), D(106), E(0) #1513595

詳解 (共 2 筆)

#4374249
消保法 第 19-2 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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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767

消保法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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