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記者跟追採訪所涉及之憲法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動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B)限制新聞採訪者進行跟追,涉及記者行動自由之限制
(C)只要在公共場域,被跟追者就沒有不受侵擾之行動自由
(D)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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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43), C(2006), D(92), E(0) #3461191
統計: A(101), B(143), C(2006), D(92), E(0) #3461191
詳解 (共 3 筆)
#733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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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憲法第 8 條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第 22 條保障行動自由。然而,根據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這些自由可以透過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適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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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記者在進行採訪時,其「跟追」行為本質上屬於其身體移動與空間定位的展現,因此限制其跟追行為,確實涉及了對記者行動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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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本題答案): 這是本解釋最重要的核心點。大法官明確指出:「個人之隱私權在公共場域中亦受保障。」 即便是在公共場域,個人仍享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的權利(即所謂的「資訊自主權」與「行動自由」)。因此,並非只要在公共場域,被跟追者就必須無條件忍受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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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大法官認可了新聞自由的重要性。如果採訪對象涉及大眾關切且具公益性的事務(例如官員貪瀆、重大犯罪等),且該採訪行為在社會通念下被認為是「可容忍」的,則具備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不應輕易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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