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A)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C)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合法授益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D)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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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36), C(1759), D(246), E(0) #3461199

詳解 (共 4 筆)

#648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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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內容 (第 119 條) 性質判斷
(D) 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不值得保護 (惡意行為)
(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不值得保護 (誤導機關)
(A)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不值得保護 (具備主觀過失)

為何 (C) 不是「信賴不值得保護」?

選項 (C) 描述的情況是:「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合法授益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這屬於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 關於「合法處分之廢止」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

  1. 處分原本是合法的:當事人並沒有詐欺、明知違法或重大過失。

  2. 公益考量:是因為法律變更或事實改變,為了更大的公益才撤銷原本給人民的好處。

  3. 補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人民的信賴通常是值得保護的。因此,行政機關若依此理由廢止處分,根據同法第 126 條,通常需要給予人民合理的財產損失補償

? 快速口訣

「詐、偏、明知大過失」:這三種壞壞的行為,信賴就不值得保護! (詐欺、提供錯誤資訊、明知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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