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A)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C)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合法授益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D)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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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36), C(1759), D(246), E(0) #3461199
統計: A(172), B(136), C(1759), D(246), E(0) #3461199
詳解 (共 4 筆)
#733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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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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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內容 (第 119 條) | 性質判斷 |
| (D) |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 不值得保護 (惡意行為) |
| (B) |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 不值得保護 (誤導機關) |
| (A) |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不值得保護 (具備主觀過失) |
為何 (C) 不是「信賴不值得保護」?
選項 (C) 描述的情況是:「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合法授益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這屬於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 關於「合法處分之廢止」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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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原本是合法的:當事人並沒有詐欺、明知違法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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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考量:是因為法律變更或事實改變,為了更大的公益才撤銷原本給人民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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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人民的信賴通常是值得保護的。因此,行政機關若依此理由廢止處分,根據同法第 126 條,通常需要給予人民合理的財產損失補償。
? 快速口訣
「詐、偏、明知大過失」:這三種壞壞的行為,信賴就不值得保護! (詐欺、提供錯誤資訊、明知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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