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 ) 某甲確有扶養下列子女及兄弟姐妹之事實,下列何者不可由甲申報綜合所得 稅免稅額?
(A)25歲未在校就學有謀生能力但失業的子女
(B)31歲就讀大學 博士班的姐姐
(C)23歲未在校就學但身體殘障的弟弟
(D)2歲的兒子。[所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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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61), C(7), D(2), E(0) #283456

詳解 (共 1 筆)

#541032
有謀生能力且未在學校就學者不得申報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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