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某丙確有扶養下列子女及兄弟姐妹之事實,何者不得由丙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A)25歲未在校就學有謀生能力但 失業的兒子
(B)31歲就讀大學博士班的姐姐
(C)23歲未在校就學但身心障礙的弟弟
(D)2歲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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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7), C(0), D(1), E(0) #1627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