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屬於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A) 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C)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D)行政機關違反管轄規定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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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105), C(163), D(5638), E(0) #152290

詳解 (共 4 筆)

#129323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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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174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詐欺、脅迫或賄賂及違法、不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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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355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15 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
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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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81
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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