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罰之裁處,由下列何機關為之?
(A) 刑事法院
(B)行政機關
(C)行政法院
(D)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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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809), C(1021), D(13), E(1) #152301

詳解 (共 3 筆)

#201821
第三十四條(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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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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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s tr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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