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罰法上關於「一行為數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B)應處罰鍰者,其額度應加總計算
(C)相同種類之處罰,從一重處罰即可
(D)已受裁處拘留者,即無須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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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5443), C(340), D(674), E(0) #152294
統計: A(149), B(5443), C(340), D(674), E(0) #152294
詳解 (共 3 筆)
#129325
| 第 24 條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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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04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
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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