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撤銷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幾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1), B(4260), C(636), D(5), E(0) #143602

詳解 (共 6 筆)

#212754
行政訴訟法
第 106 條   第一項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89
0
#1665019

106條 【撤銷 / 課予 訴訟】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30
0
#759507
第90條(附記不服決定之處理)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5
0
#2498678
想了白痴的口訣:撤二(側耳)、義二(ear),不知道能不能幫助記憶^^"
10
0
#3310609
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
(共 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5546310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