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撤銷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幾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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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1), B(4260), C(636), D(5), E(0) #143602
統計: A(681), B(4260), C(636), D(5), E(0) #143602
詳解 (共 6 筆)
#1665019
106條 【撤銷 / 課予 訴訟】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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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507
第90條(附記不服決定之處理)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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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678
想了白痴的口訣:撤二(側耳)、義二(ear),不知道能不能幫助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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