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時,雖遇急迫情況,仍須依規定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
(B)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內政部定之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械非經內政部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內政部沒入
(D)警察人員使用警棍指揮後,無須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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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463), C(160), D(3183), E(127) #1351982

詳解 (共 10 筆)

#2725650

第1條(執行職務之警械、器械、制服及證件)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14條(警械定製、售賣持有之規定)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持有違者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10條(使用警械之經過報告及例外)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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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699
(C)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警械非經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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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236
(C)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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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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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437
A 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二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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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486
111.10.19修正 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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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2519
(A) 第 1 條 第一項 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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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849

(A)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時,雖遇急迫情況,仍須依規定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

 

 

不正確

急迫情況,不在此限 

 

 

(B)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內政部定之 

 

不正確

行政院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械非經內政部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內政部沒入

 

不正確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警察機關許可    (警察機關警政署、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政府警察局)   ,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應)沒入

 

 


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警政署直轄市政府警察縣市政府警察局





V(D)警察人員使用警棍指揮後,無須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A)

 

III. 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B)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法規名稱: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性質為「法規命令」)

 

公發布日: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種類

規格

備考

警棍

木質警棍

 

膠質警棍

 

鋼(鐵)質伸縮警棍

 

警刀

各式警刀

 

手槍

各式手槍

 

衝鋒槍

各式衝鋒槍

 

步槍

半自動步槍

 

自動步槍

 

霰彈槍

各式霰彈槍

 

機槍

輕機槍

 

重機槍

 

火砲

迫擊砲

 

無後座力砲

 

戰防砲

 

其他器械

瓦斯器械

瓦斯噴霧器(罐)

 

瓦斯槍

 

瓦斯警棍(棒)

 

瓦斯電氣警棍(棒)

 

瓦斯噴射筒

 

瓦斯手榴彈

 

煙幕彈(罐)

 

鎮撼(閃光)彈

 

電氣器械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擊昏槍

 

擊昏彈包

 

噴射器械

瓦斯粉沫噴射車

 

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噴射裝甲車

 

應勤器械

警銬

 

警繩

 

防暴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C)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II. 前項警械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0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除外)。

 

警棍指揮不用即時報告長官警棍制止使用警刀或槍械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應事後,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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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3348
A不用B行政院C警察機關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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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271
警械使用條例:(111.10.19修正公布)
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
  急迫時,不在此限。(A)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B)
第十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D)
第十四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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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885
未解鎖
警棍指揮不用報告本題選項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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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886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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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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