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某縣立國民中學教師當選縣議員,於就職前未辭去教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由何機關通知該縣立國民
中學予以解聘?
(A)教育部
(B)內政部
(C)縣政府
(D)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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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484), C(88), D(91), E(0) #3151233
統計: A(60), B(484), C(88), D(91), E(0) #3151233
詳解 (共 3 筆)
#5935591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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