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王小姐於 101 年2 月出售一筆申報土地移轉現值500 萬元之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土地增值稅30 萬元後,她在103 年10 月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此次計徵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為510 萬元,依土地稅法第35 條重購退稅之規定,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額若干?
(A)10 萬元
(B)30 萬元
(C)40 萬元
(D)無法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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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3), C(9), D(381), E(0) #711018
統計: A(54), B(73), C(9), D(381), E(0) #71101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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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
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
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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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因超過2年,不適用"重購退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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