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委由乙律師替其打離婚訴訟,下列何者為錯誤?
(A)甲乙間之委任契約及代理權之授與均應以文字為之
(B)因乙律師太忙遂擅自請丙律師代為處理,可毋庸徵求甲的同意
(C)乙的報酬請求權,當事人間未約定時,原則上應於契約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方得請求
(D)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得任意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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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7036), C(152), D(461), E(0) #159293
統計: A(137), B(7036), C(152), D(461), E(0) #159293
詳解 (共 10 筆)
#924968
- (A)<民法>第531條:「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 (B)<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C)<民法>第548條第1項:「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 (C)<民法>第548條第2項:「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 (D)<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D)<民法>第549條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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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08
A選項規定在民法第531條
C選項規定在第540條
D選項規定在第549條第1項
B選項錯在
乙律師複委任丙律師代為處理
須徵求甲的同意
民法第537條但書規定得很清楚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70503478
C選項規定在第540條
D選項規定在第549條第1項
B選項錯在
乙律師複委任丙律師代為處理
須徵求甲的同意
民法第537條但書規定得很清楚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7050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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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98
民法 549: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D 可以.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得任意終止契約
惟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間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書: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造成不得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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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26
C在548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
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
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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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48139
代理權之授與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代理權之授與得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
代理權之授與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必為一定之方式
代理權之授與得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
代理權之授與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必為一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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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7
一、按律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
審期前十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
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旨在避免訴訟程序延誤,
當事人權益遭受影響。故律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理
由,不得終止委任契約,如須終止,亦須於一定期日前
通知委託人,在未徵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訴訟之
進行,以免當事人措手不及,權益遭受損害。
(四六)摘要:受任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委任
契約。(相關法條:律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
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選項D 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得任意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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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092
顛末的意思:自始至終的經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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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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