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於民國 78 年 1 月 1 日借乙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乙的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約定一年後返還借款,之後甲出國至 94
年才返國。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甲的債權消滅時效已完成
(B)甲仍然可以行使對 A 屋的抵押權
(C)甲不可起訴請求乙償還借款
(D)乙可以行使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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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283), C(753), D(102), E(0) #627055
統計: A(95), B(283), C(753), D(102), E(0) #627055
詳解 (共 8 筆)
#1004941
甲乙間的債權債務仍然存在 只是乙在時效完成時取得抗辯權
因此甲仍可以訴請乙還款 而乙再依抗辯權表示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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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180
第125條 請求權,因 15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880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 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發生抗辯權)
第145條 I 以抵押權 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 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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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999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79年1月1日起算15年,甲的債權於93.12.31消滅時效完成。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 : 1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民法第144條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權力與訴權均不消滅。2時效完成效力及於從權力(民法第145條規定 :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3.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民法第147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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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420
(一)甲於民國78年1月1日借乙100萬元,約定一年後返還借款,故79年1月1日清償期屆至,並自翌日(79年1月2日)起算15年之消滅時效,故於94年1月1日甲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而乙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權,(A)(D)之論述均屬正確,而(C)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依民法§145條第一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可知(B)之論述似乎正確。然依民法§880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可知甲之債權於94年1月1日罹於消滅時效,五年內(99年1月1日以前)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將歸於消滅,可知抵押權為有期限物權,(B)之論「甲扔然可以行使對A屋的抵押權」係屬錯誤,應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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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61
消滅時效甚麼都沒消滅,還生出了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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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96
請問法條哪一條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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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499
請問一下c為什麼錯誤??
不是已經逾時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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