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的 A 地,為乙設定地上權,A 地無直接和公路相鄰,A 地的相鄰地 B 地則與公路相連接,乙為有效利用 A 地,乃
與 B 地所有人丙商量,於 B 地設定通行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人可以與鄰地所有人設定取得不動產役權
(B)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
(C)乙取得 B 地之不動產役權應得到甲之同意
(D)B 地經分割,乙的通行不動產役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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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51), C(1092), D(125), E(0) #627056
統計: A(78), B(151), C(1092), D(125), E(0) #627056
詳解 (共 4 筆)
#1092998
(A)(C) 民法第859-3條規定: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
(B) 民法第853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D)民法第857條規定: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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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219
袋地通行權(民787):原則上直接、無償使用,造成他人損害,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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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282
「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的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的用益物權,立法目的是要用有限成本提升土地和土地上定著物利用效率,比起舊地役權來說,更可以積極的使用供役地。無須得甲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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