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為使自己所有不動產免於受其債權人乙進行強制執行,乃與友人丙共謀,以該不動產供丙設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主張甲、丙間設定之抵押權為通謀而無效者,應負舉證責任
(B)甲、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抵押權設定無效
(C)此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不須再依民法第 244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
(D)乙可依民法第 242 條行使代位權,向丙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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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96), C(40), D(27), E(0) #690776
統計: A(11), B(96), C(40), D(27), E(0) #690776
詳解 (共 3 筆)
#1398455
| 第 87 條 |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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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據舉證責任之通說,要件說認主張權利存在或障礙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乙主張甲、丙通謀事實,負舉證責任
(B)其實我看不太懂這個選項要表達的是甚麼,可能想表達87I後段,不能以其無效對抗第3人乙吧。但其他選項都正確,繼續往下看。
(C)依87I為無效。見52年台上字第 722 號判例:「虛偽設定抵押權,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設定抵押權當然無效,與得撤銷後始視為無效者有別…但非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
(D)既然無效,自然不必塗銷登記,見73年台抗 472 判例:「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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