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男、乙女結婚生一女丙,丙從父姓。丙 8 歲時甲乙協議離婚,並協議由乙單獨行使及負擔對於丙之權 利義務。甲後來再婚,不願支付丙之扶養費,乙因而希望將丙之姓變更為母姓,應如何為之?
(A)乙為丙之親權人,自得立即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
(B)待丙成年後,乙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
(C)乙得向甲請求變更丙之姓氏,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乙應聲請法院酌定之
(D)乙得向法院請求,為丙之利益,宣告變更姓氏為母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6), B(57), C(127), D(593), E(0) #1718461

詳解 (共 7 筆)

#2570942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53
1
#2790509
最佳解 的法條引用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
(共 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117346
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之姓...
(共 2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1
#2791486
的確,最佳解貼的法條為舊法。新法第四款如...
(共 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4819937
關鍵字
是「得」請求法院
非「應」
3
0
#3834708
民法1059: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
(共 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
#6749942
民法第1059條之1第5項第1款及第4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