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男、乙女結婚生一女丙,丙從父姓。丙 8 歲時甲乙協議離婚,並協議由乙單獨行使及負擔對於丙之權
利義務。甲後來再婚,不願支付丙之扶養費,乙因而希望將丙之姓變更為母姓,應如何為之?
(A)乙為丙之親權人,自得立即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
(B)待丙成年後,乙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
(C)乙得向甲請求變更丙之姓氏,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乙應聲請法院酌定之
(D)乙得向法院請求,為丙之利益,宣告變更姓氏為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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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57), C(127), D(593), E(0) #1718461
統計: A(156), B(57), C(127), D(593), E(0) #1718461
詳解 (共 7 筆)
#2570942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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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9937
關鍵字
是「得」請求法院
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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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9942
民法第1059條之1第5項第1款及第4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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