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社會工作者的「紀錄撰寫不實」是屬於那一種業務過失?
(A)濫權(misfeasance)
(B)瀆職(malfeasance)
(C)怠職(nonfeasance)
(D)抗拒(re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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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085), C(525), D(4), E(0) #887199
統計: A(75), B(1085), C(525), D(4), E(0) #887199
詳解 (共 9 筆)
#1213444
不當行為的分類:
*瀆職(不該為,為之) :放棄案主、紀錄撰寫與遲交不實、價值介入、情緒介入、利己導向、過度聲稱能力、謊稱服務績效、偏見,洩漏保密隱私、雙重關係
*失職(應該為,不為):努力多寡、熱誠消退,忽略案主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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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職和失職一樣,是由不同學者提出的觀念
Reamer(1995)三大業務過失
1.濫權(misfeasance)指錯誤或傷害的方式,或做出某些不適當行為,但卻合乎法律。如:故意疏忽而洩漏應保密資訊
2.瀆職(malfeasance)指錯誤或不合法的行為。如:挪用案主的錢、疑似受虐但沒通報
3.怠職(nonfeasance)指未完成專業上期待應該做的事,或沒有做同意要做的事。如:沒有對案主的問題提出警告
胡中宜(2005)
1.「瀆職」(malfeasance):是未遵守法律,用不合法的手段達到目的或不法行為,例如不適當地對待案主、沒有接受足夠訓練就使用某種治療技術、性剝削、錯誤安置、毆打、違反保密原則、 錯誤的同儕評鑑、不當的結案等。
2.「失職」(nonfeasance):依據專業標準、社工師沒有盡到應盡義務。換句話說,就是應該為而沒有作為,例如社工師未經案主的同意洩漏案主秘密、未能預防案主自殺、案主需要服務時未到場、未能防止第三者受到傷害、未能適當地監督案主,未能轉介適當資源給案主等。
這二類都統稱為「不當行為」(malpractice)。
資料來源:曾華源,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與倫理四版P.17、胡中宜,社會工作師執業的倫理規範與不當行為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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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職和失職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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