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裁量處分得為附款
(B)行政處分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
(C)行政處分附款應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D)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須待行政機關為廢止,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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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6), C(19), D(2940), E(0) #1869298

詳解 (共 5 筆)

#2992461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即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即失其效力。  

  始 => 止  

  束 => 除  

(開庭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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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728

我的記法XD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即發生效力 ->  法庭(發、停)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即失去效力 ->  師姐(失、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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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038879

附解除條件: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EX:某工程公司因承包一項需要大量勞力之工程,申請主管機關准予雇用外籍勞工,主觀機關准其所請,但附帶規定如因故停工或工程完成80%時,所有外籍勞工均應解雇遣返,則為附解除條件之處分。

27
0
#3342247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才須待行政機關為廢止行為

解除條件是條件成就時,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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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189
行政機關對裁量處分得為附款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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