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公益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益訴訟之提起,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
(B)公益訴訟係以維護有共同利益之特定多數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目的
(C)公益訴訟視原告主張事由之不同,容有提起撤銷訴訟等各種訴訟種類之可能
(D)公益訴訟之提起,原告若勝訴,於行政機關不依判決履行作為義務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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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 B(2542), C(929), D(1184), E(0) #2396981
統計: A(731), B(2542), C(929), D(1184), E(0) #2396981
詳解 (共 10 筆)
#4165600
行訴9 公益訴訟 跟自己沒關係的事項也可以提起 但要法律有特別規定
ex環評法23條9項「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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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3972
(B)選項可不可以這樣解釋:
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共同利益之不特定多數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目的→因為如果只是為了特定多數人,就不算是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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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0994
D選項應是最高行政法院106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廢棄物清理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先以書面敘明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法令之「具體內容」告知主管機關,且主管機關於該書面送達之日起 60 日內仍怠於執行該具體職務行為時,得直接訴請行政法院判命其執行該具體之職務行為,乃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稱法律特別規定之公益訴訟。
而其訴訟類型之選擇,應與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所申請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相互對應,亦即視其所申請主管機關應為具體措施之法律性質究屬行政處分(例如限期清除處理、命令停工、停業或歇業、撤銷操作許可證等)或事實行為(例如實施檢查或鑑定、代為清除處理之措施或進入公私場所採樣或檢測等),而分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始符合系爭規定要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須先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法令之「具體內容」的立法本意。
至於若原告所提課予義務之訴為有理由時,而主管機關就該具體職務行為涉及其行政裁量決定者,則屬是否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款所定判決方式之另一問題。從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如已以書面敘明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所定命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具體內容,並告知主管機關,且主管機關於該書面送達之日起 60 日內仍怠於執行該具體之職務行為,自得直接訴請行政法院判命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作成令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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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012
行政訴訟法 第 11 條
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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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9498
B在行政訴訟法中找不到
第 9 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
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5 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
。
前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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